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卫生工作性规范文件,管理辖区内卫生事业,监督实施国家卫生标准。
2、 研究提出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3、 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实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5、 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6、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国家、省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生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7、 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并负责认证工作。
8、 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9、 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组织指导卫生援外工作。
10、 贯彻中西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11、 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12、 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13、 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和农村改水入厕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凋有关部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工作。
14、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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