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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卫生局关于审查发放桶装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各桶装饮用水生产单位:

根据湘卫监发【2002】21号《湖南省卫生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发放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的规定,我局将于2002年7-8月开展对全市桶装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查与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卫生许可批件审查发放对象是本市辖区内从事桶装饮用水、包括纯净水、蒸馏水、山泉水、矿泉水、矿化水等的生产厂家。

二、 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各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规定的生产场所和条件,并取得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桶装饮用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卫生审查合格,对产品现场抽样按《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进行检测达到各项指标合格。

四、 各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在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永州市健康相关产品(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按规定要求提供需要资料。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生产企业由我局发放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五、 凡在今年8月底前没有取得桶装饮用水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将于2002年9月份开展对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活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对无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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